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管理,传承发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保护原则、保护对象、保护范围等多个方面作了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融合发展的原则,保持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擅自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项目除外。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制度,在未完成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前,不得征收、拆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或者改变历史环境要素。
《条例》还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承与利用,应当坚持以用促保,推进活化利用,传承历史文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培育区域特色文旅产业和品牌建设,加快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摘自《中国建设报》2023.10.19许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