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科〔2023〕238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豫建法〔2023〕103号)有关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随机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依据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四)《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
(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
(八)《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九)国家、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有关规定
二、随机抽查对象
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
三、抽查内容
(一)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情况(省外进豫企业须提供在豫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情况);
(二)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情况(省外进豫企业须提供在豫执业一级注册造价师注册情况);
(三)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文件;
(四)2022年11月15日以来有关造价业务文档(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造价咨询合同、项目人员配备、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方案、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过程文件等业务归档资料);
(五)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四、抽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抽查方式
企业自查、线上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
(二)时间安排
1.企业自查:(2023年10月20日—10月31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抽查内容进行自查,更新完善相关资料,做好迎接抽查准备工作。有关造价业务文档资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报告表和随机抽查承诺书(见附件)于2023年10月31日24:00前上传至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信息系统(http://222.143.34.229:9900/login)(以下简称监管系统)。
2.确定检查对象:(2023年11月1日—11月7日)
厅科技与标准处会同厅机关纪委、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中心随机抽取受检企业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对象的确定按以下原则进行:一是对上年度随机抽查中未取得合格等级的企业直接确定为必查对象;二是从剩余企业中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
(三)组织检查:(2023年11月8日—11月30日)
有关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受检企业进行检查。检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按要求上传资料的企业主要采取线上方式检查;对未按要求上传资料或不配合检查的企业采取现场核查的方式检查。检查结果于11月30日前汇总上报至省厅。
(四)省厅复核:(2023年12月1日—12月7日)
省厅结合有关省辖市上报结果组织专家抽查复核,抽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企业信用评价和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
五、有关要求
(一)有关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督促企业及时上传相关资料,严密组织检查,按时上报检查结果。
(二)有关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11月10日前选取执法人员并按要求录入监管系统,组织检查过程中做好核查端口管理和对专家的监督,开展现场检查时应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发现问题线索应及时取证并上传至监管系统。
(三)同一成果质量将由两名以上专家分别评分,专家评分偏差大于10分的,由省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厅科技与标准处 褚海全 0371-66069859
系统技术支持0371—61312182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