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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本市建设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2023-09-15 )

发布时间:2023-10-22作者:admin来源: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索取号 3589258689/2023-00169 载体类型 发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建管〔2023〕480 号 记录形式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建管〔2023〕480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3年度本市建设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本市建设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在招标投标、承发包、建设程序、劳务用工等建设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巩固开放平等、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设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方式和时间

  本次专项整治分为企业自查、区级检查、市级抽查、整改落实四个阶段,时间从9月15日至12月20日。

  二、专项整治重点

  (一)招标投标活动方面

  主要包括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以及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1.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3.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4.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5.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6.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方式,未在限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未在异议期间暂停招投标活动;

  9.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投标保证金;

  10.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1.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公正、公平的违规行为。

  (二)承发包和建设程序方面

  主要包括本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以及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1.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开工前未取得中标通知书;

  2.项目开工前,未依法完成施工图审查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3.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等修改的,未重新审查;

  4.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支解工程)行为;

  5.承包单位存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6.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与工程规模和承包内容不相适应;

  7.注册执业人员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8.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以及到岗履职不符合规定;

  9.对发生安全事故项目的市场行为调查落实整改情况。

  (三)劳务用工管理方面

  主要包括本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以及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1.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2.未落实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考勤数据未按时上传;

  3.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未单列人工费,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

  5.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及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6.总包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按约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专项整治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20日前)

  各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劳务等企业,对照专项整治重点开展自查自改,并填写《2023年度上海市建设市场专项整治企业自查情况表》,在区级检查和市级抽查时作为备查资料。

  各招标代理机构对其代理的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完成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包括依法必招的工程建设类的材料、设备招标),对照重点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填写《2023年度建设市场专项整治自查情况表(招标代理)》,在市级抽查时作为备查资料。

  (二)区级检查阶段(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10月15日前)

  各区建设管理委、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每个区域不低于10%且不少于30个的项目数量(辖区项目数量不足30个的,按实际数量),组织辖区内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区级检查,填写《2023年度各区、特定地区建设市场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形成建设市场专项整治情况报告,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同时,各区建设管理委、各特定地区管委会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监管区域内出台的招投标制度、文件、细则等进行全面自查梳理,提出修订、废止计划,填写《2023年度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文件清理情况表(区级行政管理部门)》,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市招标投标办。

  (三)市级抽查阶段(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1月5日前)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4个综合检查组和1个专项检查组开展建设市场专项整治检查抽查工作。综合检查组通过盲选方式产生抽查项目,直接赴各个区、特定地区工地现场,围绕招标投标、承发包、建设程序、劳务用工等方面开展综合检查,一般每个区域抽查项目不少于2个。专项检查组将在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完成招标的项目中,按照不少10%的数量要求进行抽查,其中涉及招投标投诉、应急项目列为必查项目。

  对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检查组将开具《工程项目整改通知单》,对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组将向所属监管部门开具《工程项目整治执法建议书》或者《工程项目整治关注函》。

  (四)整改落实阶段(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2月20日前)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对各个区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通报本年度建设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情况。对开具的《工程项目整改通知单》中涉及的问题,由各区建设管理委、特定地区管委会督促有关项目整改落实,并在整改通知单下发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开具的《工程项目整治执法建议书》或《工程项目整治关注函》中涉及的问题,由各区建设管理委、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落实行政处罚或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同时,本次市场整治检查的行政处罚情况,将纳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各区建设管理委、特定地区管委会的年度行政执法考核内容。

  各区建设管理委、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建设市场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加大检查整改力度,督促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落实问题整改,对查清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次建设市场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和督促落实工作,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业务培训。各区建设管理委、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建设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市里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主动落实行业检查、执法处置、问题整改、跟踪反馈等各项工作,大力整顿各类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苗头,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注重协同高效。各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统一组织招标投标、承发包、建设程序、劳务用工等相关领域专家,赴工程现场开展综合性的区级检查,避免各个条线单打独斗而造成的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细则精神,注重轻车简从。

  (三)形成闭环管理。各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压实企业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指定专职联络员负责跟进督办,通过建立整改处罚台账、落实闭环销项管理等举措,确保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的事项事事有整改、件件有回应,坚决杜绝“问题挂账”现象。

  

  附件:

  1.建设市场专项整治各方主体提供材料清单

  2.受检工程检查表

  3.2023年度上海市建设市场专项整治企业自查情况表

  4.2023年度建设市场专项整治自查情况表(招标代理)

  5.2023年度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文件清理情况表(区级行政管理部门)

  6.2023年度各区、特定地区建设市场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7.各区、特定地区建设市场专项整治情况报告模板

  

  2023年9月14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建设市场专项整治各方主体提供材料清单.xls 附件2-受检工程检查表.doc 附件3-2023年度上海市建设市场专项整治企业自查情况表.doc 附件4、5-建设市场专项整治自查情况表(招标代理).docx 附件6-2023年各区、特定地区建设市场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doc 附件7-各区、特定地区建设市场专项整治情况报告模板.doc


原文链接:https://zjw.sh.gov.cn/jsgl/20231020/630a8d3cf08c45bb8d1c0049a8e9c35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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