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支持工业厂房销售推动高端产业集聚发展的通知(试行)》(津住建发〔2020〕3号)试行期届满。为支持园区提升新动能承载力,推动高端产业集聚发展,助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该文件修订后重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我市京津冀产业转移重点承接平台(以下统称工业园区)范围内,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并按照规划资源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建设,且主体结构已封顶的新建工业厂房(不包括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项目)的销售及再次转让行为。
二、工业厂房进行销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及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对相关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等指标要求。
三、工业厂房可以按幢、层或套进行销售,原则上最小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对于2020年8月1日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厂房,最小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四、工业厂房销售对象及再次转让的工业厂房买受人,应当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并符合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进驻企业的产业类别等要求。区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对购买本园区内工业厂房的企业严格把关,将购买企业的名称、机构代码证号等基本信息录入本市房屋交易管理系统,已录入管理系统的企业方可网签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
五、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工业厂房建设、企业准入及使用等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各审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出现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买受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六、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1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