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管规字〔2022〕23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太原、大同、长治、晋城市园林局(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厅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理,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厅依法对现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裁量基准》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相关裁量基准自本《裁量基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30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