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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部分信用评价指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7作者:admin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和我省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停止采集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企业纳税信息,纳税信息不再纳入企业信用计分,信用评价系统自动扣除相应分值。凡参与我省信用评价的勘察设计企业,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登录“福建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确认。
请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立即对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聚焦评价主体、评价标准、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的,要尽快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订、废止,并向参与评价的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312/t20231212_63297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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