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建行罚字〔2023〕1号
当事人:西藏天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曦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20102199802075815
单位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八一路解甲园二栋二单元1-B
联系方式:18286047512
经调查,你公司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升级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升级二级资质过程中,提交的“兴平市金城路一期市政综合工程”“城南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兴平市店张街道污水处理厂工程”“西吴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咸兴大道XY-1标段市政综合工程”“马嵬办新庄村生活垃圾厂工程”“兴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工程”“永兴达花园三期5#工程”“普远热源厂集中供热四期厂房及配套工程”九个房屋市政工程业绩不属实。你公司使用上述虚假业绩申报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有平台申报资料、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厅于2023年10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藏建市罚告字﹝2023﹞3号),告知了权利和义务。你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我厅提交《申辩书》,在申辩意见中辩称“我公司在申报资质过程中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都是按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申报并通过审核”。经我厅多次核查,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故未予采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三)项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二、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并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请携带本决定书到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财务处办理非税收入缴款(0891-6812416),上缴国库后将银行缴纳凭证复印件送我厅。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同时,携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54008781)正本及副本前往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地址:拉萨市城关区慈松塘中路8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