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之规定,结合国家、省和住建部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省住建厅对2017年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过程
通过认真研究了国家、省委省政府和行业相关规定,形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征求厅18个机关处室、6个厅属事业单位、38个设区市住建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中1个处室、3个单位共收到修改建议9条。经认真研究,采纳2条,不予采纳7条。修改完善形成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
二、主要内容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送审稿)》共二十二条。
第一部分 第一条至第六条对实施办法制定依据、概念释明、处罚原则、法律适用、基准制定等进行明确。
第二部分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对裁量等级以及各裁量等级的具体情形进行具体规定。
第三部分 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对《裁量基准》的具体适用、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进行规定。
第四部分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对实施情况监督、公开、修订、有效期等进行明确。
《实施办法》本次修订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第一,根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新增了《免罚清单》相关规定;第二,贯彻落实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明确本厅已经制定《裁量基准》的,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的原则;第三,新增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的监督的具体方式,加强法制监督制度落地;第四,丰富行政处罚实施分级裁量内容,具体完善扩充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