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住建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热点话题 > 江苏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公告

江苏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20作者:admin来源: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公告

  

  国务院决定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之后开展的首次大型普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3〕11号)的规定和要求,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将于2024年1月1日全面启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正式登记工作将于2024年1-4月进行,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上门进行登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普查登记,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请准备好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积极配合普查员准确、完整采集相关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数据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单位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有违反以上法律法规或损害普查对象利益情况,请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经济普查机构举报。

  

  举报电话:

  

  江苏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025-86637150

  

  各设区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 025-68787729

  无锡市 0510-81823745

  徐州市 0516-83733062

  常州市 0519-85683071

  苏州市 0512-68610578

  南通市 0513-85215771

  连云港市 0518-85831056

  淮安市 0517-83960010

  盐城市 0515-86660717

  扬州市 0514-87863611

  镇江市0511-89666629

  泰州市0523-86839043

  宿迁市0527-84368236

  

  

   江苏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tj.jiangsu.gov.cn/art/2023/12/31/art_85271_1110894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住建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住建法治网 zj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联系邮箱:zjzixunw@tom.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