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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新闻》全国人大代表王学锋: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发布时间:2024-03-24作者:admin来源: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国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各地的共同努力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持续有效推进。在国家层面,出台了中办、国办《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住建部、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在地方层面,以江苏为例,省人大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持续加大省级财政资金投入并培育了一批优秀实践项目,开展了系列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宣传工作,具有江苏特点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初步构建。可以说,国家和地方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江苏省委会主委,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王学锋

  

  但客观地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还面临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江苏省委会主委、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王学锋认为:一是法律法规修订不够及时。当前,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特别是中办、国办《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对于保护对象、保护规划编制等提出不少新的目标和要求。而城乡历史文化保护最主要的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一方面主要适用特定保护对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覆盖面不够;另一方面,其关于保护对象认定公布、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等内容已不适应当前保护工作实际。

  二是部门职能和管理体系尚未理顺。2018年机构改革后,城乡规划管理职责转隶自然资源部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仍由住建部门负责。但至今,一些省、市、县这方面的工作职能体系尚未完全理顺,一定程度上对工作开展造成影响,上下联动、横向协调都有一定难度。

  三是保护传承认识不够准确。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要体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和过去相比,保护的内涵、传承发展的要求等都有了深化拓展。但一些地方对于保护工作的新要求理解不深刻,对于保护对象的范畴延续过去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为主体的工作思路,对各类历史文化资源价值、保护传承方法等认识不全面。

  四是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历史文化保护项目大部分主要由地方政府平台公司或国有企业承担,所有权人、市场主体在设计、建造、策划、运营、管理等环节参与不够,委托经营、参股投资、设立基金、社会捐赠等社会资本参与的渠道也不畅通,社会力量参与保护传承工作的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五是人才队伍亟待加强。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修缮所需要的多专业人才供给不足,现有从业人员普遍经验有限,传统工匠面临后继无人的困境,建造技术、建造工艺、建筑材料也存在断代缺失的情况,对保护修缮工作的质量有较大影响,其承载的价值也难以传承发展。

  为进一步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鉴于上述问题,王学锋建议如下。

  一是加快推进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尽快修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推进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立法,明确保护对象认定公布的标准与流程、保护规划编制审批与组织实施相关要求等,为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提供法制保障。结合立法工作,从国家层面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

  二是推动资源普查和信息化建设。研究制定城乡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和认定公布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开展全区域全要素城乡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实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推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信息平台建设,将各类保护要素纳入信息化平台并动态维护,加强从国家到省市县各级的协同联动,实现数据共享和共同保护。

  三是建立多方参与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建立由政府部门、专家、实施单位、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各方主体共同参与保护工作,实现“共保、共建、共治、共享”。

  四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利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研究机构等各类智库,发挥专家学者和研究团队的智囊作用,助力提升保护传承决策和实施水平。加强对传统匠师的培训和职能技能等级认定,注重对修缮技艺传承人的培养,推动传统营造技艺的传承。探索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加强对建造技术、建造工艺、建筑材料等的研究,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标准,不断提高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修缮水平。

  

  记者季宇轩

  图片万程鹏

  2024年3月6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原文链接: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4/3/6/art_8642_11167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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