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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关于全面推行城镇供排水一体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2作者:admin来源: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航空港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城镇水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补齐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短板,建立健全城市供排水规范化运行体系,全面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研究编制了《河南省关于全面推行城镇供排水一体化的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26日

  河南省关于全面推行城镇供排水一体化的

  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城镇水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补齐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短板,建立健全城市供排水规范化运行体系,全面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现就全面推行城镇供排水一体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决策部署,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坚持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依法依规、标本兼治,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科学实施城镇供排水一体化建设,推动全省城镇供排水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开展城镇供排水企业摸底排查和分类评价,整顿规范供排水市场秩序。选择4个省辖市(开封市、洛阳市、新乡市、信阳市)、6个县市(永城市、兰考县、息县、确山县、南乐县、杞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监管的“四统一”要求,推进城镇供排水一体化试点。到2025年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到2030年底,全面推行城镇供排水一体化,基本形成供排水行业专业化运营、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摸底排查和分类评价

  开展供排水企业摸底排查,厘清供排水企业的管理边界、经营主体、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管理水平等情况;研究制定运营管理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开展分类评价;重点从特许经营协议的合规性、财务状况、运行管理水平、设施设备、安全防护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2024年6月底,试点市县完成摸底排查和分类评价,2024年底,基本完成全省供排水企业摸底排查和分类评价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落实国家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要求,执行国家印发的特许经营方案大纲、特许经营协议和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提高运营管理标准,优化运行管理模式,以公开竞争方式选择运营管理经验丰富、信誉优良、投融资能力强的企业实施特许经营。不得以招商引资协议、投资开发协议、工程建设协议等替代供排水特许经营协议。健全退出机制,依法依规淘汰一批授权主体不合法、协议签订不规范、权责不清晰的特许经营企业。

  对未通过分类评价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或整改后重新评价仍不达标的,依照特许经营协议或运营合同取消其特许经营权或运营管理权,由当地政府重新选择符合条件、实力雄厚的企业实施经营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多渠道推动供排水企业资产整合

  对现有供排水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分类进行资产整合。对取消特许经营权的可由属地政府以公开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特许经营企业,或者授权本级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对特许经营期限未到但资金保障弱、运营困难的企业,可依据特许经营协议采取收购控股、吸收合并等方式进行整合;对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运营企业可采取资产价格评估后整体划转方式进行整合;可依托属地本级国有企业、省属骨干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为整合主体,通过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权收购、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统一整合供排水厂网,盘活现有水环境基础设施资产,做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2025年底前,试点市县完成资产整合,“十五五”末,其他市县整合工作基本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配合)

  (四)实施专业化运营管理

  建立健全供排水运行维护管理机制,按照系统治理的要求,积极推行供排水企业、管网、河湖水体联动的“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城镇供排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组建运维经验丰富、技术力量雄厚的专业化运营平台,采取委托经营等方式,对资产整合后的供排水企业实施专业化、一体化运营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配合)

  (五)健全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

  围绕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等产业政策,将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和提标改造、老旧雨污管网改造、污水溢流污染控制等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专项债资金和城市更新资金支持项目,优先安排;加强政、银、企三方协调和信息共享,建立多方协同、共同发力的投融资渠道;按照补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污泥处置成本并有一定盈利的原则,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原则上每5年校核一次。试点市县污水处理费标准不能弥补成本的,2025年底前调整到位,其他市县按照供排水一体化工作进展同步调整到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是供排水一体化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城镇供排水一体化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推动。牵头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强化部门联动,住建、发改、财政、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同向发力,统筹推进城镇供排水一体化工作。

  (二)实施专班推动。各试点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主动作为,高位推进,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原则,积极对接大型骨干企业,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整合路径和时间节点,全面推进供排水一体化工作。

  (三)强化监督指导。将供排水一体化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指标体系,开展监督监管和考核评价。住建、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自身职责,通过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在政策引导、项目推进、水质达标、规范运营等方面强化行业监管。


原文链接:http://hnjs.henan.gov.cn/2024/04-12/2977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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