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住建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民情民意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6-04作者:admin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的管理,我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成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印送各单位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填写《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4年5月31日前发送至我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处,电子版请发送至工作邮箱:txfb@zjt.gxzf.gov.cn,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罗淇桓;联系方式:0771—2260389。

   

  附件: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⒉ 意见反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7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

  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使用以及专家库成员履职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部门权责】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和管理区专家库,并依托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

  各地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匹配、能力胜任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在管理平台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协助开展工作。

  第四条【专家库作用】  专家库为我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评审论证、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参与工作】  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专家库成员主要参与以下工作: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技术标准制定。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三)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评审论证。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政策和标准调研、防火技术课题研究、咨询、培训、宣传等活动。

  (五)对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

  第六条【专家权利】  专家库成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和自律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技术标准。

  (二)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意见等工作结果负责。

  (三)与参与审查、咨询、评审、论证、检查、调查的建设工程各相关建设责任主体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结论公正的,应当事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四)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评审、论证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专家个人意见和专家组评审论证结论。

  (五)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七条【经费保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专家库成员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专家入库

  第八条【来源及分类】  专家库成员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相关技术人员。

  专家库成员按照建筑工程(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设备安装、消防)、轨道交通、石油化工、电力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进行专业分类管理。

  第九条【入库条件】  受聘专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品德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担工作任务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具有5年以上消防相关行业、专业管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经验,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工程建设、消防安全领域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四)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关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在工程建设或消防安全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优先考虑)。

  (五)无学术不端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无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情形。

  第十条【入库及管理】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实行下列动态管理:

  (一)入库方式。符合基本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申请入库。

  (二)入库申请。专家登录系统,如实填写资格审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真实性审核后推荐提交。

  (三)资格审核。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核小组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专家库的分类和各类专家人员,对动态加入或退出的,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专家的工作单位、职称、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对违反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专家,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取消资格或相应处理意见。

   

  第四章  特殊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抽取原则】  从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咨询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专家库成员按专业类别和学术专长分类,按需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开放条款】  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工作所需,或项目特别重大、涉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有特殊要求的,可由主管部门直接指定专家,并报厅机关纪委备案。

  第十三条【使用原则】  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活动不超过5次。

  第十四条【回避原则】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涉及下列回避事项,在参与相关活动前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一)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等重大利益关系。

  (三)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或协作单位有重大经济利害关系。

  (四)被评审项目单位评审前书面提出的回避事项。

  (五)其他可能妨碍评审公正的情形。

  第十五条【成立专家组】  专家评审会应成立专家组,所需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根据所需抽取专家的活动类型在系统创建对应的活动后,可在系统上按照从事专业名称、所在地区、职称等条件随机抽取拟定专家及备选专家。专家组总数不少于7人,由抽取专家推选组长。

  第十六条【评审程序】  专家评审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审事项、纪律和要求。

  (二)组织查阅申请材料,核查原始材料。

  (三)进行实地核查或技术论证。

  (四)进行质询。

  (五)组织专家讨论,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存在不同意见的,应当另行注明。

  (六)专家组表决,宣布明确的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评审纪要】  专家评审应当形成纪要和意见,并填写专家组评审结论意见表,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签名确认。

  专家评审纪要应当包括评审基本情况和评审结论及其依据、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情况等。

  第十八条【填写日志】  专家评审结束后,参加技术服务活动的专家应在管理平台上如实填写参加活动日志表。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信息化管理】  专家库采用信息化系统平台的方式进行管理,加强入库专家的个人信息、参与活动、专家抽取等内容管理,通过数据分析评估已入库专家分布在各区域各专业专家人数情况、专家综合能力水平情况,及时更新、补充、清退专家库专家。对动态加入或退出的,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解聘情形】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专家职责,长期不参加评审及相关活动。

  (二)同一聘期内评价结果两次不达标的。

  (三)不参与每年的继续教育培训,考核不通过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五)身体状况不适应专家评审及相关工作。

  (六)本人提出解聘要求。

  (七)其他客观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意见反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填报单位

  意见建议

  修改理由和依据

  备注

  

  

  

  

  


原文链接:http://zjt.gxzf.gov.cn/zfxxgk/fdzdgknr/yjzj1/t1849459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住建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住建法治网 zj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联系邮箱:zjzixunw@tom.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