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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住宅屋面外墙渗漏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7作者:admin来源: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房函〔2024〕40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六安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为做好我省城镇住宅屋面外墙渗漏治理工作,建立城镇房屋渗漏维修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维修主体责任

  对保修期内的屋面外墙渗漏问题,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因施工单位灭失等原因不能履行保修义务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均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保修,所需费用从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按规定列支。

  屋面和外墙属于房屋公共部位。超出保修期的渗漏问题,房屋产权人负有维修义务。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按应急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会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维修。

  二、建立快速响应机制

  各地要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物业服务企业、“12345”热线电话、属地乡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及时收集住宅屋面外墙渗漏报修申请或质量投诉,按照《城镇住宅屋面外墙渗漏问题处置指南》(见附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置。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要加大对《住宅小区屋面外墙渗漏问题处置指南》的宣传力度,让居民了解住宅屋面外墙渗漏的维修义务、保修流程和监督管理等规定,确保群众合理诉求能够得到快速响应,渗漏问题得到妥善处置。

  三、保证房屋维修质量

  各地要建立“优秀防水施工企业库”和“优质防水材料名录”,引导维修责任人选择优秀施工企业和优质防水材料。要建立“防水专家库”,帮助解决工程技术疑难,防止因原因没查明、方案不适用导致维修后再次出现质量问题。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要督促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指导,确保工程按照不低于原设计防水标准进行维修。有条件的地方,鼓励按照现行防水标准进行设计维修。

  四、开展住宅维修保险试点

  探索建立城镇住宅维修保险制度,推动构建工程质量保修期外住宅维修“业主参与、保险保障、部门监督”的制度体系。利用市场化手段遴选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由保险机构提供城镇住宅屋面外墙等公共部位质量维修的定制险种。经业主表决同意后,可利用小区公共收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保险。发生屋面外墙渗漏时,通过商业保险机构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义务或支付维修费用。

  五、强化源头管控

  各地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设计单位应明确住宅工程屋面外墙防水的设计措施并作设计交底。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屋面外墙防水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并在审查报告中说明符合情况。施工单位应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严控屋面外墙防水施工质量。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屋面外墙防水作为检查内容并核查有关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施工阶段屋面外墙防水监督,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和现行防水标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六、加强督查通报考核

  各地要加强城镇住宅屋面外墙渗漏治理,结合本地实际,部署开展治理工作,督促各方主体切实履行维修义务,及时有效解决屋面外墙渗漏问题。要建立督查通报问责制度,定期对屋面外墙渗漏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引起群众信访的予以通报,对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相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开展工作督导,将有关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附件:城镇住宅屋面外墙渗漏问题处置指南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镇住宅屋面外墙渗漏问题处置指南.doc


原文链接:http://dohurd.ah.gov.cn/wjgk/tfwj/57383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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