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住建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相关条款意见的复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相关条款意见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4-07-11作者:admin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对<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相关条款进行释义的请示》(粤建设社字〔2024〕3号)收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现就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法查处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联合体投标人(以下简称“联合体”)串通投标违法行为进行答复,具体如下:

  一、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特殊规定。

  二、“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对实施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是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象。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103.33.1.1条的“裁量档次”“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101.53条相关规定执行。对于“联合体”而言,B103.33.1.1条和B101.53条关于“对投标人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五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表述所涉及的罚款是指对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作出行政处罚的罚款总额。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5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jsgl/zcwj/content/post_445215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住建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住建法治网 zj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联系邮箱:zjzixunw@tom.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