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住建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行业新风 > 昆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昆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8-01作者:admin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7月24日,记者从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除“多规合一”,还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

  政策引领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推进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相关建设管理工作。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水务、滇池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办法》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对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内容、投资合理性进行审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规划设计条件、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相应要求。财政部门统筹财政资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央、省、市补助资金的拨付与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城市防洪工作;水资源的统一规划、配置和调度;建设联通工程,进一步提高城市供水保障能力。滇池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滇池流域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中涉及管网建设改造、城区易涝点整治、城市河道水系生态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

  同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逐步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园林绿化、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政务服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创新驱动打造生态宜居昆明新面貌

  《办法》规定,城市新建区、成片开发区、各类园区,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当强化区域整体治理,要结合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完整社区打造等,按照规定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护城市水环境,综合利用雨水资源。

  在资金方面,市、县(区)两级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多渠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资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人或者有关权利人负责运行维护。

  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和设施运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通报;市、县(区)两级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数据共建共享,提升海绵城市建设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对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单位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打造生态文明春城。2016年起,昆明开始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随后昆明一直按照国家、省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部署要求,成立领导小组、组建临时机构,编制海绵城市规划,全市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于2022年5月成功申报为国家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

  摘自《昆明日报》2024.07.26记者徐剑杨官荣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xinwen/dfxx/202407/20240730_77938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住建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住建法治网 zj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联系邮箱:zjzixunw@tom.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