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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起违规典型案例!芜湖公开通报

发布时间:2024-08-01作者:admin来源: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芜湖市建筑垃圾违规运输处置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告(第一批)

  为深入推进建筑垃圾处置乱象整治,严厉打击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和市场运营秩序,芜湖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建筑垃圾执法监管情况,现对七起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强化警示教育。望有关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个人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确保安全规范作业。

  案例一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5日,经开区城管局巡查发现芜湖**建设有限公司在东梁路与当涂交界处西北侧闲置地块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约120立方米)。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住建部《城市垃圾建筑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经开区城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依据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经开区城管局对芜湖**建设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二

  超范围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4日,鸠江区城管局巡查发现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在鸠江区官陡街道安澜路星河万里水系改造项目附近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鸠江区城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依据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鸠江区城管局对安徽**建设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三

  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导致建筑垃圾遗撒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2日,湾沚区城管局巡查发现,芜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运输“某重点项目二次改扩建项目”渣土时,未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导致建筑垃圾遗撒,导致芜宣大道与机场大道交叉口约100平方米道路污染。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湾沚区城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依据住建部《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湾沚区城管局对芜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四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6日,弋江区城管局巡查发现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芜湖市弋江区南纬一路G205九华南路快速化改造工程二标段施工中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弋江区城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依据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弋江区城管局对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五

  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4日,弋江区城管局巡查发现芜湖***建材有限公司在火龙街道善瑞村新埂附近随意堆放建筑垃圾。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弋江区城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依据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弋江区城管局对芜湖***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六

  运输车辆污染路面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31日,无为市城管局巡查发现芜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渣土车在运输“鼓楼小区”工地建筑垃圾时,未对车辆进行冲洗,车轮带泥上路,导致“鼓楼小区”工地出口及往东一环路方向至东门外大街沿路路面污染。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无为市城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依据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无为市城管局对芜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七

  未使用规定的车辆和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0日,弋江区城管局巡查发现李**在利民东路附近运输建筑垃圾时,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当事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弋江区城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弋江区城管局对李**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芜湖市城市管理局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dohurd.ah.gov.cn/zx/sxdt/57452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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