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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2作者:admin来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晋建质规字〔2024〕7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园林局(中心),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厅各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长效管理机制,制定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6日

  (主动公开)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

  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推动全省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约见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含住建局、城管局、园林局、房管局等住建系统各级主管部门,下同)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安排约谈。

  (一)对省委、省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缓慢、未完成任务的;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或1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的;

  (三)发生省级以上领导批示、主流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恶劣涉险事故、事件的;

  (四)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未认真对待安全生产方面举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迟报或瞒报事故、应急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扩大或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落实不到位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厅安委会约谈由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承办,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配合实施。约谈组织实施程序为:

  (一)约谈前,厅安委办提出约谈工作建议,报厅安委会主任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下发约谈通知书,注明约谈单位、被约谈人、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和参加人员,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内容;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二)约谈时,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深刻反思问题和不足,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约谈人对被约谈单位提出工作要求、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

  (三)约谈后,形成约谈纪要。

   第五条  安全生产被约谈单位及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参加约谈,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委托他人。如在约谈方指定时间确实无法出席的,应亲自向约谈方请假,并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约谈方同意的,按照新的约定时间约谈。

   第六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由约谈方予以通报,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当年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各类评优活动。

   第七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各市住建主管部门安委办,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级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


原文链接:https://zjt.shanxi.gov.cn/zwgk/tfwj/202404/t20240417_95404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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