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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建审批罚决〔2023〕29号)

发布时间:2024-08-12作者:admin来源: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当事人:江西佰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32912647D

  法定代表人:涂文新

  单位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14号18栋1单元201室

  根据对你司2023年5月申报建筑业企业(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提供材料审查时发现业绩不属实的情况,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0日对你司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司2023年5月在申报建筑业企业(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核定时,存在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你司的违法事实,有平台申报资料、业绩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核查函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建审批罚告〔2023〕26号),并依法公告送达。你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本机关视你司放弃上述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三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4/1/22/art_51562_4765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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