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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16作者:admin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人)名称:珠海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RFGR0R

  住所(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航空新城金鑫路137号B2栋205室

  2023年9月21日,我厅在安全生产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珠海机场综合交通枢纽项目一期工程(位于珠海市三灶镇金海中路南侧)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下发了现场巡查问题告知单,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2024年1月13日,由你单位承建的该项目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5月16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回头看”检查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不符合住建部规定。2.动火作业审批不规范,申请人员和作业人员为同一人,申请时间、作业时间和清场时间不符合要求。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报审,电焊工杨国山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无法查询,叉车操作司机冯喜持有的建筑机械行业协会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不属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重大事故隐患)。4.消防水池有限空间无通风检测记录(重大事故隐患)。5.有限空间出入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6.安全平网(高空作业防护)未送检且较多差筋绳。7.气瓶防震圈及安全护帽等安全附件缺失。8.二楼氧气瓶、乙炔瓶无防回火装置。9.三楼洞口防护缺失。10.地下室二层积水较多,未使用安全低压照明。11.存在违规明火驱蚊现象。12.切割机无固定卡具。13.升降工作平台操作人员(莫锦梅、莫锦发)持有的培训操作证之操作机型(直臂车)与实际操作机型(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不一致;操作人员的使用操作培训记录与安全交底记录未分开,培训记录无培训人员签名。14.升降工作平台作业未按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办理作业申请。15.地下室电动切管机开关箱配电出线采用三芯电缆,无PE线,未做接零保护。16.一台叉车无铭牌、未上牌、无相关技术资料。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五)、(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38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检查所发现问题已部分整改落实。被处罚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能推翻其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本机关部分采纳并从轻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8月15日至8月29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478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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