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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4作者:admin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建规发〔2024〕6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银川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促进燃气事业安全健康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燃气经营许可,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三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核发、使用,以及核查、换发、补办、变更、撤销、注销等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及宁东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协助市级燃气管理部门做好燃气经营许可有关工作,并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设区的市及宁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统筹管理,明确所辖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街道(乡镇)燃气经营许可工作的有关职责,做好跨县(市、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的统筹协调。

  第五条设区的市及宁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应明确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实行集中行政审批、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或综合执法的设区市及宁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部门明确燃气经营许可在申请、受理、审查、批准、核发、使用,以及核查、换发、补办、变更、撤销、注销、吊销等监督管理中的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发挥牵头抓总的职能作用。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改造时序、运行管理体制机制等应当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成分、热值等指标)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设备;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智能监测设备、信息化建设等达到城市生命线工程、燃气全链条安全监管的有关要求。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同时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消防、抗震、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必须从严落实相关标准要求。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厂站内、外防火间距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计划,安全投入、资产管理、财务核算等制度,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预警响应、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应当完成专业培训,取得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考核合格证书,并按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足额配备,承担安全管理的专项责任,不得在其他企业、本企业分公司(分支机构)或本企业供应站点兼职,其中,管道天然气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人。

  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持有城市燃气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暖通)、油气储运、化工、动力与热能工程等(以下简称燃气及相关专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持有机械、电气、仪表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燃气企业连续工作3年及以上的,可作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各类工种人员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足额配备,并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其中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应实行网格化管理,满足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工作要求。最低人数应满足下列规定,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总数原则上不得少于8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原则上不少于5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增加800户增加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母站)经营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不少于8人;燃气汽车加气站(子站、标准站)经营企业,不少于5人。同一企业有2个或者2个以上加气站的,每个加气站应符合上述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具备气质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三)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设施设备安全评价情况的说明;燃气设施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文件,既有建筑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应提供本企业与燃气管理部门根据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宁东管委会授权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气瓶充装许可证》《压力容器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等。

  第八条证书核发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会同所在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书核发部门当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证书核发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可邀请行业专家参与。

  (五)证书核发部门应自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12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证书核发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证书核发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证书核发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编号方式、有效期限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各设区的市及宁东管委会证书核发部门根据需求申领。

  《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

  第十一条从证书核发之日起,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前30天内,燃气经营企业应向证书核发部门申请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证书核发部门应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时按第七条、第八条要求重新核查企业许可条件。逾期未申请的,证书核发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向证书核发部门申请补办,由证书核发部门发布遗失公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完成。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证书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证书核发部门申请补办,证书核发部门应收回原《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完成。

  第十三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证书核发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许可条件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十四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由设区的市及宁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十六条各市、县(区)及宁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燃气经营企业运营状况的动态监测核查,组织企业开展年度报告工作,建立企业许可期内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属地及设区的市及宁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更新改造情况;年度经营状况及供应规模、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情况;安全投入及有关制度落实情况;信息化建设管理情况;企业服务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等。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事项变化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于每年第一季度开展,燃气管理部门在企业年度报告基础上,通过跨部门综合监管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息系统预警监测、特许经营项目财务审计、用户满意度测评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全面及时客观真实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对燃气经营企业作出信用等级评价,对优秀企业在项目资金申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对不合格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格处理。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部门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

  (一)许可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许可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

  (四)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燃气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书核发部门应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向证书核发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三)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停业、歇业的文件;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材料。

  证书核发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建设全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并指导各设区的市及宁东管委会燃气经营许可发证部门使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以及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燃气事故统计、处罚情况、诚信记录、年度报告等事项。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托“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和住建行业数据资源管理系统汇聚各设区的市及宁东管委会燃气经营许可业务数据资源,通过数据分析,指导监督和评价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定期、不定期对设区的市及宁东管委会证书核发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情况、燃气管理部门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情况进行抽查。

  证书核发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渎职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设区的市及宁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宁建<城>发〔2013〕33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建<城>发〔2016〕53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限调整工作的补充通知》(宁建<城>发〔2023〕52号)同时废止。

  ××市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参考样式)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申报日期

  ××市燃气管理部门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及企业情况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市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附件资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有效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许可证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意接受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主要股东


  投资比例



  投资比例



  投资比例


  注册资金

  万元

  企业性质


  开户银行

  及帐号


  社会信用

  统一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职工总人数人,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共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人,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共人,其它岗位人员人。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1.管道燃气

  2.瓶装燃气

  3.汽车加气站

  4.其它

  所供燃气

  种类


  气源来源


  设计供气能力(吨、万立方米/小时)


  供气管网及用户市场

  基本情况

  高压管网(千米)


  居民用户(户)


  中压管网(千米)


  商业用户(户)


  低压管网(千米)


  工业用户(户)


  厂站设施(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灌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气站等)

  名称

  概况(规模)

  建设年限

  详细地址

























  燃气规划

  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简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职务


  职称


  文化程度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企业管理资历

  年

  电话


  手机


  工

  作

  简

  历

  由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种、任何职



  本人签名:年月日

  备注: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需逐人填报提供。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职务


  职称


  文化程度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技术管理资历

  年

  电话


  手机


  工

  作

  简

  历

  由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种、任何职



  本人签名:年月日

  备注: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

  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需逐人填报提供。

  四、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证

  职业技能认定工种

  职业技能认定工种等级

  身份证号码

  证书号码





















































































































































































  备注: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证为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具体工种类型。

  五、其它岗位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从事岗位

  身份证号码

  备注









































































































































  备注:其它岗位人员包括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外,从事燃气工作的人员,如客服、财会等人员。

  六、燃气抢险抢修设备名单

  序号

  名称

  型号

  数量





























































































  七、审核意见

  企业申请意见

  (章)

  年月日

  县(市、区)燃气管理(行政审批)部门意见

  (章)

  年月日

  设区的市及宁东管委会燃气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意见

  (章)

  年月日

  经营许可证编号:

  发证时间:

  经营范围:

  气源类型:

  备注:燃气经营许可其它申报资料附后。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fxwj/202408/t20240823_4634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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