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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30作者:admin来源: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建村〔2024〕6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第十三届省委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努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实现农房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农房质量安全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质量安全和设计水平得到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农房建设品质大幅提升。

  二、进一步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

  (一)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等农房为重点,各级住建部门指导乡镇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房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台账,制定整治方案,持续跟踪,有效管控,落实管理责任。对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利用产权收购、异地安置、维修加固、原址翻建等解危措施,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厅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推进,以下不再单独列出)

  (二)严格用作经营的农房安全管理。农房用作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农房产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房屋,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审批监管。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应加强信息推送和部门协同,对用作经营的农房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产权人和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责任单位: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厅际协调机制具有相应审批职能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改扩建、变更用途和维修管理。健全改扩建、变更用途和维修管理制度。实施改扩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将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三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房屋维修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二层及以下低层房屋维修管理,涉及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安全责任人)应选取不低于原房屋新建设计和施工技术等级的建筑专业人员或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不涉及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安全责任人)选取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建立二层及以下低层房屋维修技术服务指导制度,村民委员会负责宣传房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将维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一次性告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安全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房屋维修管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利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工作成果,将农户自查、镇村排查、县级巡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开展经常性的农房巡查检查。建立旅游旺季、重大节日和极端天气前对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房屋开展常态化巡查机制;健全极端天气和严重地质灾害发生后,对重点区域房屋使用安全开展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厅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按行业职责分工负责)

  (五)逐步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措施,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使用安全隐患自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农村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并将初判存在的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农房,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精准识别农村低收入群体等住房保障对象。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保障长效机制。对动态新增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做到“应纳尽改、即认即改、先改后补”,发现一户,改造(保障)一户。实施改造的农房要同步达到当地的抗震设防要求,有序推进7度以上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七)合理安排农房建设用地。各地要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农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鼓励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结合新村建设和旧村整治,因地制宜安全建设农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合村并居搞大社区。(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切实保障农房选址安全。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用地时要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洪泛区、地势低洼区等危险地段。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需利用不利地段的,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建设方采取安全有效工程处置措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规范农房设计施工。农村低层住宅可以选用标准设计图集,委托经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其他农村住宅、农村公共建筑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标准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农房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抗震设防等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农房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统筹实施行政审批。要统筹建立联审联办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审批程序包括村民申请、村级审核、乡级审批、县级监管。村级审核重点审查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或乡镇规划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规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实地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负责农业农村工作的单位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并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宅基地;负责自然资源管理的单位要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级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开展审批中技术审查的指导。(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县级有关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强化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批前审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通过部门联动实现农村房屋审批建设闭环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留存,加快农村房屋信息化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村级推广农房安全协管员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施工房屋安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危险治理、应急处置、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农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确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加强对农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明确各级各部门管理责任。建设三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二层及以下低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省、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行农村住房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制度和乡村建设工匠施工质量安全责任。省、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管服务工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用地转用、规划许可核发、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据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核发乡村规划许可并监督实施;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指导不动产登记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服务工作,组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人员、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建房村民对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依法承担主体责任,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充实基层力量。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托乡镇既有管理机构,统筹资源力量,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组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团队,做好农房建设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实现农房用地、规划、建设和使用全过程管理,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统筹开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规使用等行为的监督查处,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实施全过程一体化统筹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资金支持。各地应结合实际需要将农房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用好现有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按规定支持农房质量安全和品质提升。各级财政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先改后补等方式支持农房安全隐患整治、抗震加固、节能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技术引导和制度创新

  (十五)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开展龙江民居建设试点,推广应用《龙江民居示范图集》,免费供村民选用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结合历史文化、风俗习惯、民族特色指导农房风貌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建筑设计单位和专业人员提供农房设计服务,满足村民个性化建房需求。(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完善农房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导则,编制现代宜居农房设计导则和评价标准,积极推进“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现代宜居农房建设。因地制宜促进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绿色低碳技术的广泛应用,推动绿色建材下乡。加快水电气路信等配套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村改厕,不断完善农房使用功能,满足村民现代生产生活需要。(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各地要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落实乡村建设工匠施工质量安全责任。每个市(地)至少建成一个工匠培训基地,提升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名录,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乡村建设工匠信用评价。以乡村建设工匠为主体,培育小型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乡村建设服务团队,承接农房和小型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十八)提高农房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建立农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包含空间地理信息、行政审批、设计建造和房屋安全鉴定结果等监督管理信息在内的农房全生命周期数据库,强化各层级系统的上下联动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打通数据壁垒,着力提升农房质量安全监管的数字化、智慧化水平,推动实现农房建设管理“一网通办”。(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十九)探索建立农房保险制度。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房保险试点,重点在地震易发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洪涝灾害易发重发区推广农房巨灾保险制度,鼓励用作经营的农房产权人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等险种,鼓励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商业保险管理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参与房屋全生命周期使用安全管理,鼓励村民投保房屋财产保险。(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强化工作保障

  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实行省负总责、市县和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市(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农房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广泛宣传农房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举措,不断增强产权人和使用人等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将农房质量安全提升作为乡村建设评价的重要指标,完善问题发现、反馈整改和跟踪督办机制。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厅际协调机制其他成员单位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依据职责分工建立农房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各地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附件: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表

  

  

  

  

  


原文链接:http://zfcxjst.hlj.gov.cn/zfcxjst/c114789/202408/c00_317642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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