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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仕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19作者:admin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人)名称:广东仕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6EFB4N

  住所(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新通路139号聚贤巷317房13号(集中办公区)

  2024年11月6日,由你单位承建的拱北海关关警实战训练基地升级改造项目(位于珠海市珠海大道北、沿江快速路西侧)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11月11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缺少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危大工程管控措施等。2.未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3.未提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相关资料。4.未提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5.未按规定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核发的(唐文斗)旋挖钻机桩机工证书不符合要求,且已过有效期。6.项目负责人未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未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项目负责人未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未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8.未提供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相关资料。9.2#搅拌桩机开关箱内配电线路中PE线未连接,未做接零保护。10.现场照明灯具未接PE线。11.砂浆罐直接摆放在地面上,无锚固措施,安装固定不符合要求。12.砂浆机放置在砌块上,安装固定不符合要求;砂浆机未设置专用开关箱,配电线路使用三芯电缆,无PE线,未做接零保护。13.基础承台临边处仅采用彩带警示提醒,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杆。14.现场未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设置施工用电系统,无开关箱。15.移动操作架均用铁丝绑扎搭设,无上口防护。16.梯井洞使用不合格的防护平网。17.现场未设置临时消防系统。18.氧气瓶安全附件缺失。19.仓库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防火安全标志,未划线标明库房的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且堆置凌乱。20.坑槽临边防护缺失。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五)、(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110号),你单位11月27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月16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635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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