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近年来机构改革、工资制度调整等因素影响,北京市人社局在统一核定个人缴存基数时存在一定困难,加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缴存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与每年缴存基数上下限及缴存比例的发布存在时间差。因此,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从5月25日起,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缴存年度统一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此前曾按1月1日至12月31日算的单位,也统一按照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计算。
为顺利过渡,本次涉及需调整的单位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2020年7月起按新的缴存基础执行。核定过程中若涉及职工缴存基数较2020年1月核定时有所变化,允许其就2020年1到6月的差额进行补缴。2021年起,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只需在6月底前为职工核定一次缴存基数即可。
此外,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缴存基数核定主体也在此次进行了调整,由原本有市人社局统一核定,调整为各单位自行核定。市级财政统发单位于每年6月15日前,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系统自行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缴存基数将按照职工上一年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住房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当中。需要注意的是,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公积金所属年度缴存基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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