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沧政发〔2019〕1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建法〔2018〕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委九届六次、七次全会、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对新增违法建设实施最严格的零容忍,织密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制度网络,严格执法,应拆尽拆,坚决根治房地产开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屡禁不止循环整治的顽疾,为沧州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二、构建防控体系(一)统一违法建设防控范围。县(市、区)政府要将本辖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所有新增用于销售的居住、商业、旅游、教育、养老等类项目(包括城中村、城郊村改造等项目),统一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建设防控范围,对各类开发建设行为中存在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等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杜绝隐患。(二)建立纵向监管体系。村(居)、乡(镇、街)、辖区政府都要坚持守土有责,负责组织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巡查工作。各级巡查主体都要将每个区域单元的巡查责任具体到人,建立具体巡查人员和分包领导台账。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数字化管理平台等技术手段,快速发现新增违法建设。加强社会监督,畅通信函、电话、电子邮箱、手机APP、微信等投诉举报渠道。巡查责任人发现并确定违法建设行为的,要在第一时间予以制止,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执法职能的要立即予以查处。(三)建立横向监管体系。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住建等部门依法承担行业监管职责,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经常性的日常巡查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未取得供地手续、规划手续的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置和行政处罚;城管、住建、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职权实际划转情况,负责对未取得施工、销售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置和行政处罚。(四)强化违法建设预防措施。规范建筑施工、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以及供水、供电企业的经营行为,凡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不得进场施工,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其供水、供电,商砼生产企业不得为其供应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渣土营运单位不得提供渣土运输服务。(五)完善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发现机制。建立责任制,夯实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住建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委会)等基层单位对违法建设的发现报告责任。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中,对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及线索,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部门。(六)强化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制止机制。完善首查负责、案件移送和即查即纠制度,建立违法建设快速制止机制。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住建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对行业监管和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负有首查责任。首查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依法查处,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有管辖权的单位接到案件后应立即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单位。对正在建设的违法项目,有关职能部门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责令开发企业停止建设(违法行为),责令施工企业停止施工,责令商砼企业停止预拌混凝土及砂浆供应,函告相关单位停水、停电,必要时可采取堵路、断路措施。建设、施工或有关单位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七)搭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发布平台。住建部门要搭建房地产项目信息平台,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汇总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阶段的核准、备案手续,用地阶段的土地使用手续和规划条件,规划阶段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阶段的施工许可,预售阶段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阶段的竣工验收备案等许可信息,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信息,向社会发布合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提醒群众不要购买违法建设的房屋。三、健全责任机制(八)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责任,尤其是对集体土地上及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国有土地上违法售房的行为加大监督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为依据,加强土地管理、规划管理、施工管理、销售管理,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违法建设联合防控、综合治理。(九)严格部门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城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查处;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查处;住建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行查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住建、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全市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做好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和考核。(十)建立联动机制。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住建等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要在市、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构建条块结合、部门联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反应快速、执法有序、运行高效的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机制,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有案不接。四、加大惩戒力度(十一)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执法衔接和配合,对房地产开发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实施顶格裁量、严厉处罚。对开发企业,凡擅自转让开发项目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超越资质或无资质开发的一律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有资质的一律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抄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建设的一律依法填平基坑、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对违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施工图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实行监理或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或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的一律依法处以50万元罚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收取或变相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属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预付款1%的罚款;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开发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受到处罚的,一律依法按单位罚款额的1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施工企业,凡在开发企业获得施工许可前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加处50万元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凡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凡为违法项目销售(或以认筹方式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应罚款的一律依法从重裁量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十二)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住建、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要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依职责将违法开发企业以及为违法项目提供服务的建筑施工、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中介服务、供水、供电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记入黑名单,同时函告金融机构列入银行信贷诚信档案。实行严厉的联合惩戒,凡记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律实施不低于5年的市场禁入措施。对开发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新项目,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受理土地招拍挂,住建或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行业评优评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对施工企业,住建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受理资质增项、升级和行业评优评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对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企业,住建、城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在市场禁入期内,凡记入黑名单的个人依法不得担任开发、施工、设计、监理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有执业资格的一律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十三)强化监督指导和执纪问责。对新发生的违法项目,要倒查监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村、乡、辖区政府的责任,严肃问责,决不手软。对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不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不及时移交违法线索、不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行为避重就轻、随意减轻处罚或不记入黑名单或干预、插手项目开发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从事违法建设或为违法项目提供设计、施工、监理、供水、供电、渣土运输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中的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落实属地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县(市、区),要启动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及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问责机制。(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罚结果的跟踪报道,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建设,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沧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3日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抄送:省重点工作大督查第八督查组、市重点工作大督查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印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