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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2)

发布时间:2019-02-14作者:来源:

  二、关于《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如何认定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一)推广、销售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国家级审定通过,也未经省级审定通过的; 
  (二)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三)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四)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三、《种子法》第七十八条仅对推广、销售未经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但对数量没有规定。对市场检查中出现的推广、销售少量未经审定品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只要存在推广、销售未经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违法行为,就应当予以处罚,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的数量不是定性的依据。但经营、推广的种子数量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之一,在确定罚款幅度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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