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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3)

发布时间:2019-02-19作者:来源:

  四、关于2016年1月1日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退出的品种,是否属于《种子法》规定的撤销审定品种问题 
  2016年1月1日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原《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的规定公告退出的品种,不能等同于撤销审定的品种。在其品种审定未依法撤销前,不能按《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五、关于《种子法》第二十九条中“农民自繁自用”应当如何界定的问题 
  《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生产的,不属于农民自繁自用,应当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 
  六、关于商品种子外包装上固定有注明品种名称、产地和生产时间的布条是否属于附有标签 
  按照《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商品种子外包装上固定有注明品种名称、产地和生产时间的布条,应认定种子附有标签但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按照《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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