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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关于开展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4作者:来源:



延市质监发〔2019〕3号



市直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市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的通知》(陕建质函〔2019〕100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市直全部在建安置住房,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其他征收安置住房等;

二、时间安排

1.即日起至3月12日,由建设单位集中力量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自查、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安排专人负责立即进行整改。监理单位应将自查和整改情况于3月12日前报我站。对逾期未报的单位要予以重点督查。

2.3月12日至3月14日,我站组织全面检查。

三、排查内容

全面排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排查钢筋、混凝土等主要建材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有无渗漏、裂缝以及水暖、电气、节能保温等方面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对存在实体质量问题的项目,要进一步排查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和发包承包情况,排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落实质量责任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排查要求

1.加强领导、周密布置。各单位要依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工作,将检查工作作为当前建设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层层落实检查各项工作。

2.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各单位在检查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受检工程相关质量信息数据。对查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和隐患要指派专人负责整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隐患,要立即停工整改,隐患消除前不得复工。

3.严格监督执法。对所有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立台账,逐一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整改台账,逐一整改,完成整改后,报经检查组验收合格后,逐一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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