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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民主集中制的比较优势(2)

发布时间:2019-06-25作者:来源:

  历史上,由于理论认识不足,实践层面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有时会摇摆于高度集中与极端民主之间。这既对党内民主产生消极影响甚至破坏作用,又不利于民主集中制的有效运转。
  事实上,党章明确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其中,“少数服从多数”体现了民主的基础性作用,可谓其他“三个服从”的制度基石。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一步强调,“四个服从”的核心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也是遵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整体联系。
  总的来看,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必须将民主和集中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把民主作为集中的基础,发挥民主对集中的定位和约束作用;同时,注重党内民主和集中统一之间的内在关联,使民主集中制成为保持党在组织上的统一和党的凝聚力的重要动力,成为党具有强大组织、动员和执行能力的重要保证,成为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安排。
  第二,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必须科学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也是把民主与集中结合起来的最好形式。党章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着眼于避免个人或少数人凌驾于组织之上,通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处理党内重要关系、建立党内正常的权力关系、明确领导集体成员之间权力效力平等原则,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确定“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要干部与大额资金的决策范围和界限,推行重大问题决策“票决制”等,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为了避免“决而不行”,又将个人分工负责作为落实集体决策的有效方法,从而增强集体决策后的行动能力和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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