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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2)

发布时间:2019-07-09作者:来源:

  检察建议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检察建议是伴随着新中国的检察制度而产生的。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违法的时候,有权提出抗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本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违法的时候,有权要求纠正”,当时制发的检察建议主要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侧重于指出违法行为、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和措施等。
  1978年以后,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履行一般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过程之中,并强调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单位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此后,检察建议的范围不断扩大,除一般监督外,还逐渐用于刑事诉讼、监所检察以及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如对侦查机关未严格执行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审判机关审判活动的违规等行为提出建议等。198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制定了检察建议书的基本格式,并将检察建议用于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之中。
  1995年颁布的《检察官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使用“检察建议”一词,规定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2001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将检察建议确立为纠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违法情形的重要方式,并明确提出了向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的具体情形,为检察建议的规范化、具体化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标准。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明确了检察建议的概念、适用范围、制发主体、制定程序等内容,为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首次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将检察建议列为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职权时,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对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的类型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为检察建议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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