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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已不足以震慑偷拍者(2)

发布时间:2019-07-24作者:来源:

  在酒店、试衣间等场所安装偷拍器材,受害者绝非一人,虽然当事人可以追究偷拍者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发现难、举证难和碍于社会舆论等原因,极少有民事赔偿的情况发生。如果偷拍公民隐私最多只会受到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如何有力地震慑偷拍者?
  对于此类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过,要构成此罪,必须产生严重后果,即由于偷拍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显然,多数偷拍案件都难以符合这个苛刻的条件。
  进一步说,与地铁、公交车等公共场所的偷拍行为相比,“固定偷拍”的隐蔽性更高,非专业人士很难发现,且被发现的也只是少数而已,所以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某种程度上说,顶格处罚只是行政拘留无异于一种纵容,与其造成的隐私泄露、社会恐慌等危害不成比例,从而很难遏制这种现象。
  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制售、传播偷拍器材和隐私内容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更要让酒店、商场等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倒逼其尽到“保护消费者不会遭遇偷拍”的义务。唯有多管齐下,才能真正吓阻以身试法者,让公众更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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