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意见》从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及时处置、依法打击“校闹”行为、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等方面,对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做出了全面的规范。
通观《意见》全文,有两个亮点特别值得称道,体现了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法治精神。
一是依法打击“校闹”绝不手软。一直以来,校园安全事故都是悬在学校头上的一把利剑,学校害怕出事,更害怕出事以后学生家长大闹学校,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特别是近年来,“校闹”的形式五花八门,《意见》中列举了8类典型的“校闹”行为,比如挟尸、堵门、断水、断电、跟踪、威胁等等。一些学校迫于压力,不得不选择“花钱消灾”的方式解决“校闹”问题。但这种不分责任、不问是非的解决方式助长了“我闹我有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不良社会风气,更与依法治国的目标背道而驰。
毫无疑问,只有压住“我闹我有理”这股歪风,校园安全事故纠纷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依法解决。《意见》要求公安机关要坚决果断制止“校闹”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查处,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对构成犯罪依法从严惩处。
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意见》的规定既给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撑了腰,也给学校的合理诉求撑了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