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公房拆迁“两不补”
根据《通知》规定,公房拆迁补偿也有着较为严格的资格评估条件,并不是所有的公房承租人都有权得到征收补偿。其中有两类公房承租人将不能得到公房拆迁补偿:
第一种情况,经审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购买的其它公房已达标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只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
第二种情况,按照北京市审核配租配售规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需腾退原承租公房的,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
根据《通知》规定,除以上主要的“三补两不补”情形外,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就搬迁、临时安置、移机、特困补助、奖励费用等事项给予被征收人或承租人一定补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除北京市外,各个地区的都有各自的具体政策规定,细节及评估标准有所不同,但原则大体一致。也就是说,除了符合“两不补”情形的承租人之外,公房承租人都有权获得公房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