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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实施细则》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13作者:admin来源: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信访当事人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有效解决,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考虑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访事项类别较多、数量较大,分类处理较为复杂,业务要求较高,需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故《实施细则》先试行两年。具体说明如下:

  一、制定《细则》的必要性

  (一)近年来我厅先后有一些信访案件被撤销,应当引起重视。多年以来,信访与法定途径之间的边界不是很清晰,受理范围也不是很明确,一些本来应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涌入了信访渠道,这也是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去年以来,我厅有多件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就因为没有分类处理,没有引导走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行政程序等法定程序解决,被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认定为“应当适用法定程序而适用信访程序”予以撤销(据省信访局介绍,其它省直机关也有相当数量信访案件被撤销),必须引起我们重视。

  (二)分类处理是国家、省对办理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应当得到遵循。分类处理是这两年来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着重推行的一项基本制度,先后出台了《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湘信发〔2018〕7号),这两个文件主要是要解决长期以来群众信“访”不信“法”、信访与法定途径边界不清晰、信访渠道不堪重负等问题,为做好分类处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政策支撑。

  (三)分类处理能够更有效化解纠纷,维护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应当全面推行。通过这两年的推进和实施,分类处理原则日趋清晰,处理途径日趋明确,通过把大量信访事项引导到程序更严密、更具权威的法定途径如诉讼、仲裁、复议和行政程序,能够更有效地实现定纷止争,更有利于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因此,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势在必行,也应当得到全面推行。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六章二十一条,明确了分类处理基本原则,重点对应当分类处理的三种法定程序的具体情形和办理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二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程序;三是其他法定程序,并对适用信访程序处理的复查复核相关要求予以了明确。

  三、制定过程

  今年5月份以来,厅办公室通过认真梳理近年来办理的信访案件,特别是被撤销的案件,总结规律、找准问题、分析原因,并主动和省信访局相关处室对接联系,了解最新信访办案要求,掌握分类处理方法。专门邀请了省信访局法规处专门负责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相关同志来我厅调研座谈分类处理工作,刘年来副厅长主持会议,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对分类处理进行了深入讨论分析,进一步理清了思路,统一了认识,明确了要求,为全面推行信访事项分类处理创造了良好条件。

  四、重点内容及法律依据

  1.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诉求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站、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就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事项提出的投诉类请求;政务咨询、意见建议,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细则分类处理。

  法律依据:《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信访诉求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信访工作机构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意见,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则分类处理。

  2. 第六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法定程序分为以下三种:

  (一)引导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处理;

  (二)引导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程序处理;

  (三)引导通过除本条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法定程序处理。

  对依法不能通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法定程序处理的信访诉求,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六条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程序:

  (一)引导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处理;

  (二)引导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程序处理;

  (三)引导通过除本条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法定程序处理;

  (四)对依法不能通过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法定程序处理的信访诉求,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通过《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程序处理。

  3.第七条下列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处理: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仲裁的,依照《仲裁法》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举报投诉处理决定等),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五)申请国家赔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向赔偿义务机构提出,或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六)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处理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七条 下列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处理: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九)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规定向赔偿义务机构提出,或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十一)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处理的其他事项。

  4.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甄别处理。对属于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分类处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该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5.第九条对正在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处理的信访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访程序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条 对正在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处理的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各级行政机关信访程序不予受理。

  6. 第十条下列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处理:

  (一)反映建筑行业资质资格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初步设计审批等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向有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二)反映相关市场主体违反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招标投标、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造价、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城市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房产地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进行调查核实。违法行为属实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要求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规定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四)依法应当通过其他行政程序处理的事项。

  法律依据:《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的信访诉求主要包括:

  (一)反映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采矿许可等许可事项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二)要求查处环境污染、违法用工、违法经营、违法用地、违法开采、违规建设等违法行为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由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九)要求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

  (十)法律规定的依法应当通过其他行政程序处理的。

  7. 第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和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分类处理范围进行甄别,按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和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分类处理范围的,应当按法定职责和规定的行政程序受理、办理,并将行政程序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属于下级机关职责范围和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分类处理范围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交办至下一级机关按行政程序处理,并告知信访人信访程序不予受理,同时告知交办去向。

  (三)不属于本机关及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信访程序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收到转送、交办或者信访人提出的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本机关内部工作程序交由负有办理责任的机构依法按行政程序处理。

  负有办理责任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告知信访人以下内容:

  (一)拟适用的行政程序及依据;

  (二)查询或者联系方式;

  (三)其它需要告知的内容。

  除告知以上内容外,需要依申请启动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需要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三条 有权处理机关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和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分类处理范围进行甄别,按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和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分类处理范围的,应当按法定职责和规定的行政程序受理、办理,并将行政程序处理信访事项的结果录入湖南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

  (二)属于下级机关职责范围和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分类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三)不属于本机关及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有权处理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收到转送、交办或者信访人直接提出的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本机关内部工作程序交由负有办理责任的机构依法按行政程序处理。

  负有办理责任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告知信访人以下内容:

  (一)拟适用的行政程序及依据;

  (二)查询或者联系方式;

  (三)其它需要告知的内容。

  除告知以上内容外,需要依申请启动的,还应当告知其申请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8. 第十三条信访人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不服,再次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访程序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

  法律依据:《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不服,再次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信访程序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

  9. 第十四条对不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分类处理范围的,但可以通过相关法律规定的复核、鉴定、人事申诉等其他法定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程序不予受理,同时告知信访人通过下列相应法定程序处理:

  (一)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反映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依照《监察法》等法律的规定向监察机关举报。

  (三)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服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四)依法应通过其他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

  法律依据:《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五条 对不属于本规则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分类处理范围的,但可以通过相关法律规定的重新认定、鉴定、评估、人事申诉等其他法定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通过下列相应法定程序处理:

  (三)对房屋价值评估有异议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反映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依照《监察法》等法律的规定向监察机关举报。

  (五)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服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六)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定程序处理的。

  10.第十五条 对不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程序、复核鉴定等法定程序解决,属于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信访程序处理的下列信访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一)就某项工作或具体事项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咨询(不服就该类事项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依法不能申请信访复查或复核);

  (二)反映私房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

  (三)反映住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实施或调整方面的相关问题;

  (四)反映房屋质量、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证件挂靠等方面问题,请求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法规法规没有明确处理途径或程序的其他问题。

  法律依据:《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六条 对不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属于本规则第六条第(四)项规定通过信访程序处理的,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参照: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新闻通气会解读内容 :对无法导入到其他法定途径或者按依法履职处理的,信访部门要负责兜底解决,比如历史遗留问题、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等。

  11. 第十六条信访人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或者对《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投诉请求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访程序不再受理。

  法律依据:《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七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申请复查的权利和期限。

  第三十条 复查意见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情况复杂的,经复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向申请人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复查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第三十六条 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复核机关应当在复核意见书中告知申请人。

  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除前款规定的外,还包括下列情形:

  (一)已经超过申请复查、复核法定期限的;

  (二)已经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

  (三)已经通过和解、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

  (四)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终止复查、复核程序的。

  信访人对上述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12.第十七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在复查(复核)过程中,发现原处理(复查)机关应当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法定程序处理而未适用,以信访程序代替法定程序处理的,应当撤销原信访处理(复查)意见,驳回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或者退回原处理(复查)机关适用相应法定程序重新处理。

  法律依据:《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在复查(复核)过程中,发现原处理(复查)机关应当适用本规则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法定程序处理而未适用,以信访程序代替法定程序处理的,应当撤销原信访处理(复查)意见,驳回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或者退回原处理(复查)机关适用相应法定程序重新处理。

  13. 第十九条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但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时效的,信访程序原则上不再受理。

  法律依据:《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 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但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时效的,信访程序原则上不再受理。

  

  

  

  相关链接:http://zjt.hunan.gov.cn/zjt/xxgk/zcfg/gfxwj/202012/t20201231_14104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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