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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预防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城市道路塌陷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1作者:admin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城市管理委《北京市道路塌陷事故预测预防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京管发〔2020〕25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城市道路塌陷风险防控,防范地下暗挖、深基坑工程施工造成周边城市道路塌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2021年预防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城市道路塌陷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5月12日                                                                               (联系人:于剑;电话:55597177;电子邮箱:shigongchu211@163.com)  2021年预防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城市道路塌陷工作方案  按照《北京市道路塌陷事故预测防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京管发〔2020〕25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城市道路塌陷风险隐患预警监测,强化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深基坑、暗挖工程施工前风险防控和施工过程中隐患排查,防范深基坑、暗挖工程施工造成周边道路塌陷事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围绕强化施工现场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施工事前和事中控制,进一步提升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精细化管理水平,防范施工现场周边道路塌陷事故,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住建系统深基坑、暗挖工程风险隐患预警监测管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丁胜副主任  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处凌振军处长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魏吉祥站长  组  员: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主管副主任               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主管副总经理               市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主管副总经理               各集团、总公司主管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处。  三、工作范围  基坑周边距离基坑设计深度3倍范围内存在既有城市道路的基坑工程及下穿城市道路的暗挖工程。  四、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关于防范暗挖施工造成城区道路塌陷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288号)有关要求,严格履行各自防范道路塌陷工作职责。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本工程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牵头并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各自工作职责,为各单位开展道路塌陷预防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对各单位防范道路塌陷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月考核、月通报机制,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采取罚款、通报、约谈主要负责人等方式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轨道公司、市快轨公司、各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  (二)建立深基坑、暗挖工程动态台账  各区住建委要对此次专项行动工作范围内的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建立台账,市轨道公司、快轨公司建立本单位轨道交通项目的暗挖工程台账,并对深基坑、暗挖工程周边既有城市道路及地下埋设各类管线进行摸排,每月动态更新。  (责任单位:各区住建委,市轨道公司,市快轨公司、各深基坑、暗挖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三)加强深基坑、暗挖工程作业前审查  地下暗挖工程应严格按照《关于防范暗挖施工造成城区道路塌陷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288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现场防坍塌质量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京建法〔2014〕19号)及《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盾构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办法》,深基坑工程应参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和施工前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工作,并重点落实以下措施:  1.深基坑、暗挖工程施工作业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检测机构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层进行空洞检查,并向施工单位提供作业区域内详细的地质勘察报告,发现土壤空洞应第一时间将情况通报道路产权单位并配合产权单位对地层空洞进行加固补强。未获得地质勘察报告或地层空洞未处理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土方开挖或掘进作业。  (责任单位:各深基坑、暗挖工程建设、施工单位)  2.施工单位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的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论证、审批。施工方案应包括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安全的措施。  (责任单位:各深基坑、暗挖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3.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降(止)水施工,确保深基坑、暗挖施工的安全作业条件。  (责任单位:各深基坑、暗挖工程施工单位)  4.按照《关于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京建发〔2020〕352号),各区住建委及深基坑、暗挖工程参建单位应在施工前登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如实填报本工程基本情况,确定工程综合风险等级,并根据本工程综合风险等级确定区住建委监督检查和项目自查频次,提前制定检查计划。  (责任单位:各区住建委,各深基坑、暗挖工程施工单位)  (四)强化深基坑、暗挖工程位移及周边道路沉降监测  1.深基坑、暗挖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本工程开展基坑位移监测。相关监测单位应按照《基坑监测规范》(GB50497)、《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3号)等规范要求制定基坑监测计划,设置基坑监测点位。特别是邻近市政道路的一侧要加密监测点位,在汛期期间加大监测频次。  (责任单位:各深基坑、暗挖工程建设、监测单位)  2.深基坑、暗挖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每月至少牵头开展两次安全隐患排查,每周对周边邻近道路至少开展一次沉降监测,发现基坑位移或道路沉降超预警值要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将情况通报道路权属单位,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并将危险区域封闭,将险情上报住建、应急、路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调度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责任单位:各深基坑、暗挖工程建设、监测单位)  (五)加强深基坑、暗挖工程范围内地下管线保护  建设单位要牵头施工、勘察单位提前对深基坑、暗挖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进行全面摸排,联系产权单位对施工区域内的管线采取改移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基坑开挖或暗挖掘进过程中,发现未知管线、土壤空洞等先前未探明或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情形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第一时间报告建设单位对该区域进行重新勘测,联系管线权属单位,采取管线改移或注浆加固措施后方可重新进行开挖或掘进作业。  (责任单位:各深基坑、暗挖工程建设、施工、勘察单位)  (六)切实强化深基坑、暗挖工程汛期施工管理  6月1日前,施工单位要对基坑周边排水管网进行全面排查,及时疏通堵塞,对排水设施是否运转顺畅进行测试,确保汛期基坑周边排水顺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要牵头对暗挖工程周边雨污水管线进行摸排,发现管线渗水、堵塞要及时联系产权单位进行维修。汛期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防汛应急预案,备足防汛物资和设备,加强地下水位和土体含水率观测,加密施工监测,及时关注地层变化,有效管控汛期施工安全、质量风险,避免发生土方坍塌。  (责任单位:各深基坑、暗挖工程建设、施工、监测单位)  (七)加大深基坑、暗挖工程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力度  各区住建委开展深基坑专项检查,市监督总站开展深基坑专项抽查并组织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评估,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基坑位移监测,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施工单位未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未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对相关责任单位采取责令停工整改、罚款、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理。对勘察、设计单位未落实各自职责,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一律移交规划部门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监督总站,各区住建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深基坑、暗挖工程监测预警,防范城市道路塌陷事故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作为2021年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健全资金和人员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切实落地,城市道路塌陷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信息共享。各区住建委积极会同路政、应急、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深基坑、暗挖工程风险隐患预警监测机制,定期向相关行业部门通报工地周边道路塌陷风险隐患,建立重大隐患会商机制,确保预防道路塌陷工作形成合力。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区住建委,市轨道公司、市快轨公司于每月25日前将《深基坑、暗挖工程台账》(附件1)报送市住建委施工安全处。各区住建委及市监督总站于每月28日前将当月《深基坑、暗挖工程安全检查统计表》(附件2)报送市住建委施工安全处。各区住建委、市轨道公司、快轨公司于12月15日前将全年施工现场预防道路塌陷工作总结报送市住建委施工安全处。  附件:1.深基坑、暗挖工程台账.doc             2.深基坑、暗挖工程安全检查统计表.doc
原文链接: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fgwj3/qtwj/gcjsltz/10993586/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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