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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1〕35号

发布时间:2021-07-10作者:admin来源: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厅

  

杨玲:

  2019年2月24日,位于宜宾市珙县巡场镇玛斯兰德国际(酒店)社区工程施工现场,安拆人员在对现场起重塔吊加装标节提升作业工程中,发生塔吊起重臂失稳垮塌事故,造成现场3名安拆工人死亡。根据《宜宾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珙县玛斯兰德国际(酒店)社区工程“2019.2.24”塔吊垮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宜应急批〔2019〕7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通过网上与中介机构业务人员联系后签订“委托合同”,同意将本人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交由中介机构并提供给企业,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使用,后分2次收取证书挂靠费用2.3364万元,实际并未参与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任何的执业活动,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9号),你于2021年4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持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zjt.qinghai.gov.cn/html/126/33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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