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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1〕52号

发布时间:2021-11-05作者:admin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仇雨贵:

  2018年8月12日8点26分,在高新区南经十四路东侧电子八所项目工地,一名工人在拆除吊篮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高新区电子八所“8.12”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淮高(山)管〔2018〕96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不到位,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9号),你于2021年5月1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11/t20211104_252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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