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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1〕50号

发布时间:2021-11-05作者:admin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陶波:

  2018年11月14日上午8时30分许,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铜陵市龙山湖苑二期二标段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14”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铜政秘〔2019〕2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建筑施工活动和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4号),你于2021年5月1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11/t20211104_252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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