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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6作者:admin来源: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根据工作安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贵州省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作如下说明。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工程担保制度的酝酿和诞生,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当时,中建系统的建筑工程公司在承接国际项目时,第一次接触到工程保证担保这一国际惯例。随着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的工程项目从国外被引进到国内,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地都不同程度地接触了一些运用到工程保证担保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行业行政管理在迅猛发展的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面前,已显出疲态:合同履约不良现象频现,工程款纠纷和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频出。为了加强建筑业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运用市场手段来控制工程质量风险的工程担保国际惯例,便向行业和监管部门抛出了橄榄枝。2013年2月,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指出将支持工程勘察设计领域的保险产品创新,积极运用保险机制引导工程担保制度发展。2014年7月,住建部发布《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管理中探索试行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了保险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范围。2014年8月和11月,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与《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为工程保证保险提供了政策支持。今年6月住建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指出工程保证保险与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再次强化了保证保险的法律意义,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

  二、文件起草的依据

  《意见》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文件及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精神起草。

  三、工作目标

  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设立的工程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通过构建全方位的工程担保制度,有效提升建设单位及建筑业企业的履约能力,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轻建筑业企业保证金负担,促进我省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具体任务

  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提升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办事,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加强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五、文件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工程担保作为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作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通过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加快。《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八点。

  (一)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

  1.推行保函替代保证金。加快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2.大力推行投标担保。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等行为,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3.着力推行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不断提高专业化承保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开展保中、保后管理,及时做好预警预案,并在违约发生后按保函约定及时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建设单位未履行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4.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银行保函应用。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5.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工程担保保证人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应用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力度,推进建筑工人产业化进程。

  (二)促进工程担保市场健康发展

  6.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建设,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推进工程担保保证人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增强处理合同纠纷、认定赔付责任等能力。支持工程担保保证人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单位开展深度合作,创新工程监管和化解工程风险模式。工程担保保证人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积极为民营、中小建筑业企业开展保函业务。

  7.纵深推进大数据战略行动,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修订保函示范文本,修改完善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推进工程担保应用;积极发展电子保函,鼓励以工程再担保体系增强对担保机构的信用管理,推进“互联网+”工程担保市场监管。

  8.加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建筑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方便与保函相关的人员及机构查询。引导各方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内部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积累企业信用。积极探索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工程担保的办法,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对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六、注重把握的方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担保工作,依据职责明确分工,明晰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对工程担保保证人的动态监管,不断提升保证人专业能力,防范化解工程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筑工程担保市场健康发展。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工程担保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促进建筑市场主体对工程担保的了解和应用,切实发挥工程担保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作用。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uizhou.gov.cn/gzcy/hygq/zcjd/202011/t20201116_65256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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