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若干规定仅21条,直奔主题、形式简明,为防范和化解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是全国首部规范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该省“小快灵”立法方式的积极探索和有效实践,力争做到立法题目小、条文少、内容精、措施实,确保制定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湖南省认真剖析“4·29”事故暴露的问题,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急用先行”,决定采取“小快灵”立法方式,迅速围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问题进行立法,以实际行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立法希望通过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等制度,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共享管理信息,进一步强化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安全鉴定和危房处置,为加强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联合成立了立法专班,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的同志为立法专班法规起草小组成员,全面开展起草工作。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在全国率先明确了居民自建房的定义,并紧盯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从法律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律,设置了居民自建房平台监管、房屋安全责任、房屋竣工验收、安全鉴定、安全排查、危房处置、公民参与等一系列制度。其中,以下几点尤其值得关注。
其一,严管居民自建房存量。《规定》明确原依法批准超过3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
每户居民自建房的经营业态一般不得超过3种。根据用作经营居民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以及消防安全性的要求严格控制人数,具体人数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在该《规定》公布之日前已经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调整至符合《规定》。
其二,严控居民自建房增量。《规定》明确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建房。明确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3层。
其三,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明确业主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包括:不得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保障房屋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责任人除了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外,还必须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适应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必须符合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标准。
其四,明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责任。对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此举将农村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职责压实到基层,全面授权全省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权。破解了基层政府想管又无权管、无能力和力量管等难题,打通基层综合执法“最后一公里”。
同时,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强化协同管理,《规定》依法科学划分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城管、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的职责,压实乡镇、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展示了湖南特色,提高了立法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