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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3月施行新规 加强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

发布时间:2023-11-17作者:admin来源: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于老百姓来说,“住得安心”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2月7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全文共6章、37条,主要是为规范和加强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管理,严格落实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乡村建筑风貌。该《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其中涉及村民自建房主要内容有:

  村民建房方式:分村民自建和集中建房两种方式。其中,村民自建主要包括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三种,不管哪种方式,不得超过三层。

  住宅设计要求:农村村民自建三层及以下的住宅可选用由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也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规范、技术导则和通用图的要求,建筑立面设计还应符合当地“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等村镇住宅建筑立面图集七要素管控要求。

  施工单位要求:农村村民自建三层及以下的,可自行选择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施工,选择乡村建设工匠,应指定一名带头工匠。鼓励以乡镇为单位组建由本乡镇工匠组成的公司、合作社,统一承接乡村小型工程建设业务。建筑工匠应当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

  农村既有自建房改扩建要求:经结构安全性鉴定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否则不得动工建设。多户联建三层以上公寓式住宅、集中建房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要求:应依法办理宅基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按幢分别办理宅基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过程巡查指导:农村村民自建房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监管责任人严格落实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制度实施农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巡查指导节点和内容包括建设行为、地基基础、墙体砌筑、楼屋盖施工、模板安拆、脚手架安拆、起重设备、现场施工安全等8个方面,对建房现场施工质量安全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应加密巡查频次。

  竣工验收要求:自建房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由建房人申请,由乡镇从宅基地管理、规划验收、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等方面统一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违反宅基地管理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不符合质量安全或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应依法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程序督促整改到位。

  


原文链接: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3/3/7/art_271198_10322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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