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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中润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13作者:admin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人)名称:广东中润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1CF15U

  住所(地址):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大道北斗门镇府大院1栋306室

  2024年3月22日,由你单位承建的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丰洲村幼儿园新建工程项目(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丰洲村)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5月15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缺少危大工程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控制度、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2.楼梯屋面层模板工程的支承架采用架上架且用钢管横向承载,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重大事故隐患)。3.外脚手架立杆基础垫层脱空,较多立杆悬空,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重大事故隐患)。4.消防水池有限空间无通风检测记录(重大事故隐患)。5.连墙件缺失较多。6.搅拌机转动部位外露无防护。7.地下室楼梯侧边安全防护栏杆缺失,洞口防护缺失。8.悬挑料台主钢筋绳与外脚手架互相干涉。9.存在危险吊运材料情况。10.外脚手架与结构间隙防护缺失。11.悬挑卸料平台主受力钢丝绳现场安装方式与方案不一致。12.移动操作平台上口无防护。13.地下室积水多且无照明。14.1#施工升降机人货梯地面出入口处未搭设防护棚。15.未提供1#施工升降机人货梯安装前各结构件、连接件、紧固件及安全装置的检查记录。16.首层地面砂浆搅拌机专用开关箱配电出线采用三芯电缆,无PE线,未做接零保护,开关箱门未采用软导线跨接。17.汽车起重机(粤GM4845)起升钢丝绳锈蚀明显,副钩起升限位保护未接线,臂头连接销轴漏装开口销。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6月6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30号),你单位6月16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8月6日至9月4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471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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