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住建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通知公告 > 关于广东伟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广东伟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13作者:admin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人)名称:广东伟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194723310J

  住所(地址):遂溪县遂城镇中山路北、人民路东

  2024年1月28日,由你单位承建的华大·恒福里项目(位于茂名市茂南区开发区吉祥小区JIXIANG-23地块)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5月10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缺少危大工程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控制度等。2.未提供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资料。3.未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4.2#塔吊专用电箱内无正式电路图。5.2#塔吊爬梯护圈间距过大。6.2#塔吊在停工状态下未关闭专用电箱电源。7.楼道内临边防护缺失。8.临边洞口防护不到位,部分电梯井口未实施硬封闭。9.部分独立设置的脚手架或作业平台缺少连墙件,个别未设置剪刀撑,个别部位一跨内出现四个立杆接口。10.未设置安全平网。11.一楼材料堆放处未配备消防器材。12.氧气瓶和乙炔瓶未分类放置、储存。13.现场文明施工较差,材料堆放乱,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八)、(九)、(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6月6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29号),你单位6月19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8月6日至9月4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47133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住建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住建法治网 zj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联系邮箱:zjzixunw@tom.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