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住建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建设资讯 > 新修订《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8-16作者:admin来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8月2日,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49条,聚焦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及其他部门的职责,规范了建筑市场活动中的发包、承包、工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对信息化监管服务和信用修复、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保障农民工工资两个方面作出修改,营造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为提升全省建筑市场管理信息化水平,《条例》第八条规定,“在本省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息化监管平台登记单位、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信息化监管平台应当具备实时更新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监管数据、提供公众查询服务等功能,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信用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予以修复。”

  针对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建设单位强迫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结算过程扯皮、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明确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建设工程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

  为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等事项,并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此外,《条例》第七章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zjt.shanxi.gov.cn/jsdt/202408/t20240814_963284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住建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住建法治网 zj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联系邮箱:zjzixunw@tom.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