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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1作者:来源:

辽住建〔2018〕247号

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运行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建委(局)、执法局:

城市桥梁是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交通顺畅和人民生活便利的重要基础设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的通知》(建城〔2014〕90号)文件精神,加强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管理,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先后发生了多起桥梁倒塌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我省部分城市桥梁存在年代久远设计水平低、检测不及时、管养不到位等问题,桥梁运行安全存在风险隐患。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桥梁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桥梁运行安全作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切实转变“重建设轻管养”的观念,克服麻痹思想,强化危机意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主动作为的精神,加强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二、加快建设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

各地城市桥梁养护单位应及时建立桥梁基础信息资料档案,做到一桥一档,确保所有由住房城乡建设(桥梁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桥梁都纳入到养护监督体系内,不遗漏一座桥梁。尚未建立基础信息资料档案的既有城市桥梁,要及时进行桥梁资料收集、整理和检测评估定级等工作,建立完整的信息档案。新建城市桥梁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抓紧办理桥梁移交手续,将完整的桥梁竣工资料移交给桥梁养护单位。

各市要在完善桥梁信息档案的基础上,建立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桥梁运行期间的观测、检测数据,及时更新城市桥梁档案信息,实现城市桥梁信息数据的动态更新和管理。仍未建立城市桥梁信息系统的城市,要在2020年底前,建成完善的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字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桥梁。

三、建立严格的检测和维护制度

各地要按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规定,认真落实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养护责任和负责人,建立完善城市桥梁检测和维护制度,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形成分析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

各地要建立经常性检查、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相结合的桥梁管理检测制度。经常性检查要做到重在防范,以排查隐患为主,确保城市每一座桥梁都处于日常巡查、管理之中。常规定期检测应每年开展1次,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桥梁技术状况的评估和分级,提出进一步检测分析建议,相关信息纳入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动态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开展结构定期检测,全面筛查5年内未开展结构定期检测的Ⅰ类养护桥梁和10年内未开展结构定期检测的Ⅱ-Ⅴ类养护桥梁,于2019年6月前完成结构定期检测工作,并将判定为“不合格级”、“D级”及“E级”的危桥报省厅备案。

对判定为城市危桥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制定加固改造计划和方案,限期完成危桥改造,保证桥梁安全运行。

各地应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依据养护维修年度计划,保障城市桥梁日常巡检、养护维修经费。对于桥梁结构检测以及危桥加固改造经费,要落实专项资金,确保任务顺利完成。保持城市桥梁设施完好,提高城市桥梁管护水平。

各地要进一步清理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桥梁行为,严格控制道路挖掘,保障通行效率。要完善数字化城管平台,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监督,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实现协抓共管。要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落实救援物资和设施设备,组织救援演练。重大节日、特殊气候时期,要加强桥梁巡查频次,做好巡查记录。

四、不断强化层级指导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桥梁管理)部门在做好市本级城市桥梁日常管养工作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定期督查所辖县(市、区)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管理情况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督促当地主管部门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方案加固改造,并报省厅备案。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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